1、父母過份順從、溺愛的孩子:過份被溺愛的孩子往往會為所欲為,不管別人死活,不達目的絕不終止。
2、母親懦弱或溫恂(屈從子女耍賴或無理要求),甚至錯誤的想法(如對子女的錯誤行為讓步,竟辯稱是:要尊重兒童的意見;對子女錯誤行為不管教,辯稱不可責罵子女),父親用毒打的管教方式(以暴教暴)。
3、被父母錯誤屈從,所增強的兒童:當兒童表現不適當的行為或不順從的行為時,父母為了免除困擾而屈從兒童的要求。
4、父母要求子女時,子女拒絕,父母不能堅持到底。這種互動方式使子女覺得:“只要我堅持,父母就會放棄”
5、消弱失敗的兒童:當父母對兒童不適當的行為,采取消弱的行為改變技術,卻不能堅持到底時,會讓兒童學會:只要堅持到底,父母便會屈服。(消弱是行為改變技術中比較溫和的方式,用一般的話說,就是不理他。)
(2)、老師重新塑造言出必行的形象,老師和父母一定要表現令出必行的意志。用堅決的態度、語氣、行動與學生互動。其方法有二:
〈Ⅰ)此時老師在發號施令時,務必考慮該命令是否清楚、可行。學生反抗的行為常常來自父母命令不夠簡單、清楚、明白,造成兒童不知所措、不知所從。除非命令確實可行,否則千萬不要發令,以免學生拒絕時,你變成無計可施,而且會增強學生的信念,只要我堅持,老師便莫可奈何。若此事一再發生,老師終將束手無策。
改進之道便是:選擇確實可行而且較不傷該生之自尊心的命令,然后堅決貫徹到底,日子一久,學生便會知難而退。
(Ⅱ) 老師可以在全體學生面前,找較聽話的學生下手〈即執行某班規〉,以表現令出必行的決心。
(3)、 針對弱點,另辟戰場:每位武功稿手都有其弱點,學生亦復如是。仔細觀察學生之所愛與所惡,利用所愛做增強物,利用所惡坐逞罰物。以達到控制該生行為的目的。
(4)、 與學生共同商討班級公約或居家生活規范,或訂立行為契約。讓該生知道哪些行為被允許,哪些行為不被允許。以便規范該生并讓兒童無法再耍賴而占便宜。要注意的是:老師、父母和兒童都要嚴格遵行契約的責任。此時父母或老師應讓兒童知道守規矩的必要性。讓學生了解:人人有必要遵守社會加諸于人的生活規范,否則社會大亂。學校有校規,班級有班規,人人遵守,學生才能上學、上課。
(5)、塑造好學生的形像。 教導該生良好行為并加以增強肯定,以塑造該生良好形象,讓該生自己約束自己的行為。
(6)、教導該生正確的行為以替代打人、罵人的行為。
(待續)@*
責任編輯:黎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