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一位主管,去年8月就想要辭職,也寫好了辭職信,但遲遲做不了決定,與家人商量過后,決定先向公司申請育嬰留停,但公司負責人看到他在臉書上的發言,未向員工確認,便派人取代他的職務,且直接去該名員工的抽屜翻到他的辭職信,將辭職信蓋章,該名員工現在告公司偽造文書。
一、臉書上的辭職措詞有什么意義?有什么意義?答案是沒有意義,因為除非在勞動契約中雙方有約定員工申請離職的方式,例如:『得使用Line、Facebook等方式申請,但請注明雇主或主管的姓名,附注理由、預定離職時間,便可算是申請完成。』等類似的約定,那么才算是符合離職程序的規範。
所以如果公司內部的離職程序沒有相關規範的話,那么員工在網路上的發言,只能算是單純情緒性的發言,除非對公司產生實質的傷害,那也是用損害賠償等相關規範來處理,但絕非是此案例中雇主所採用的做法。
二、未經員工同意,便去翻員工抽屜有觸法的風險:雖然抽屜是公司的物品,但員工在職期間,未經員工的同意,是不得任意打開及翻閱其中的資料。這位雇主明顯觸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範,這如果上了法院,雇主百分之百會有觸法的風險。
三、合理的做法應該是什么呢?如果我是該公司的人資,看到該留言后,應主動聯絡員工,詢問其工作的狀況,如果知道其還在考慮的話,應做理性的建議,告知他可能會發生的狀況,如果真的考慮要離職,不如請他先將留言撤掉,一保密、二不影響其他的員工,其他的就照法令辦理即可。
如果是現在這種狀況的話,因為發動方是雇主,只有兩條路可以走,一是準其育嬰留停之申請、二是主動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支付資遣費、非自愿離職證明,否則就算上了法院,雇主仍是沒有太多的選擇性。
結語:雇主別以為利用員工的只字片語就做一些操作,Line、Facebook等新興軟體目前并沒有納入勞動法令的範圍之中,要做的就是針對這些軟體,訂定出勞資雙方可以接受的使用協定,絕非像此案中的雇主,那只是會增加觸法的可能性而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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