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P-A-C 人格理論:一個人的人格應有三部分即是父母(parent)、成人(adult)、兒童(child)等。其中的父母代表教導概念,當兒童缺乏適當的教導時,其人格構造中就會欠缺“何者是、何者非”的行為準則(normlessness),他自然不知道積極表現良好的行為;對于不適當的行為,也不知改進。這種孩子容易出現在:
1、生活在“破碎的家庭、低社經地位、單親家庭、父母低知識水平,父母缺乏管教技巧”的兒童。
2、前述過份被寵愛的兒童也會伴隨此種兒童的行為。
對與他人的關系表現出:
(1)行為無序、隨意拿別人的東西、亂拿別人的物品(筆或簿子)、亂丟與破壞東西、毀損或弄臟物品;
(2)常隨意推、打其他小朋友或用利器傷人、罵臟話、向人吐口水;
(3)亂動老師的桌子、東西、把老師的電腦關掉;
(4)隨意在教室走來走去、經常離開班級、不回教室;干擾上課、午休或開會。
(1)、老師取代父母的角色,重新教導學生所有生活常規。
(2)、教導兒童日常工作,然后進行責任移轉。訂定班級公約來約束該生先選擇數項必須遵行的班規,以行為契約的方式規范之,并嚴格執行。
(3)、教導該生好的行為并立即增強。將該生將來可能的行為問題及未來可能的后果,告知父母,尤其是父親,以尋求父母共同努力導正該生的行為。
(4)、與該生共同訂定出教室常規。用代幣制增強守規矩的行為。
(待續)@*
責任編輯:黎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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