站在相反立場來說,應該也是一樣。那么,我為什么要說“不可把對方提供的資訊拿來當判斷依據”?
當對方對你說“其他公司如何”、“別人如何”時,你不能全盤接收,做為自己判斷交涉內容的資訊。你可以相信的,只有客觀的、值得信賴的資料。
如果你沒有勤做搜集資訊的功課,或是沒有掌握其他公司或他人動向的話,尤其要注意這一點。
我們事務所就接過一個委托案例,那是剛到美國打天下的日本機械零件制造商,X公司委托我們看合約內容。X公司說:“我們公司要和客戶Y公司訂合約,可是合約的內容對我們不利,希望你可以幫我們看看。”
我馬上看了合約內容,那是一份對Y公司有利的內容。我問X公司:
“為什么要答應這么不利于你們的內容?”
X公司說:“因為Y公司把合約書交給我們時說:‘我們和其他的供應商都用同一份合約。’‘這份合約書的內容是業界標準。’所以我們沒看里面的內容就簽名了。”
其實,那份合約書的內容ABC不是業界標準,而是Y公司自己準備的,對自己公司有利的合約格式,利用X公司對美國企業不熟悉,半推半就地要他們直接簽名下去。
當然上面也有提到,只要Y公司沒有違反合約就不能解約。結果X公司在五年后合約滿期時,由于獲益薄而且承擔的風險太大,所以就不再和Y公司繼續交易。
家庭里也常有類似的事。小孩會對父母說:
“人家班上同學都有電視游樂器,就只有我沒有啦。”
這種話里,所運用的原理也是一樣。做父母的,這時候要理解自己的孩子是不是到了適合玩電玩的年紀、對念書或學習會不會造成壞影響、而且孩子說的“同學”到底占了班上多少比例……。不可因為孩子說“都有”,做父母的就照單全收。@
摘自 《ABC不會輸的交涉術》 臉譜出版社 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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