菲傭被指自2011年起,先后三度非禮年僅8歲的僱主兒子,至去年男童在升中放榜日向家人哭訴,稱擔心被新校發現他「犯咗罪」,事件始被揭發。菲傭昨否認3項非禮罪受審。男童供稱,被告于2011年暑假脫下兩人褲子,以私處壓向他的私處,其間感覺到他的陽具曾插入菲傭的陰道,其后每當家中沒有人,被告都會重施故技。
男童小六常識課才懂性行為
現年13歲的男童昨供稱,被告S.R.M.(45歲)自2007年起到其家擔任傭工。2011年暑假某天,被告狀似生氣地向他稱「我以后唔湊你啦」,男童感到驚慌并著她不要離開,被告遂帶他到房間,隨即脫下他的短褲,拉下房間的窗簾,被告更脫下自己的褲子,男童形容被告的下體「好多毛」。被告其后觸摸他的陽具達5分鐘,又著事主以陽具插入其陰道,惟男童稱當時沒有感覺,又形容陽具的狀態「仲係軟嘅」,被告其后主動以身軀貼近他,此時感到其陽具已插入被告的陰道,其間被告「上下咁郁」,過程長約5分鐘,完事后看到自己的身體上「有啲液體」。男童續稱,其后每當家中只得兩人,都會發生同樣的事,其中一次被告更著他坐在家中廁所板上重施故技。
男童被問到為何不及早向家人講述事件,他稱「一路都唔知發生咩事」,直至六年級上常識課才知道他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,強調當時并非自愿,亦覺得事件難以啟齒,至升中放榜日,在家人追問下才和盤托出。
辯方則反駁稱,男童父親是警察,質疑為何男童不早向家人講出事件,認為男童其實是在說謊,從沒有發生過此事;男童否認。
法例沒「與13歲以下男童性交」罪
男童母親昨供稱,一直與被告關係良好,2013年因沒有需要,故不再聘請被告,并曾替被告寫信及約她見面慶祝生日。至去年7月7日,其子中一放榜時,表現得情緒不穩,其子更表示「驚第日畀學校發現我犯咗罪」,多次追問下,其子才講出「姐姐佢搞我」,她得悉事件后情緒崩潰。
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,只清楚列明「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」違法,未有罪行特別覆蓋男童。翻查紀錄,過往曾有外傭被指與男少主性交的案件,亦同被控以非禮罪。非禮罪一經被定罪,ABC可判處10年監禁,本案在區院審理,故ABC可判7年。聆訊今續。
【案件編號:DCCC755/15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