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經濟補償年限從《勞動合同法》實施日按規定計算
《勞動合同法》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,經濟補償年限如何計算?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,《勞動合同法》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,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,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;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,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。
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,應當怎么處理?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八條、第八十七條的規定,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;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,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。
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的怎么辦?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,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、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,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;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,經協商解決不成的,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、提起訴訟。被派遣勞動者與誰簽訂勞動合同,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必備條款?按照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定,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,其合同必備條款除應當載明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七條規定事項外,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、工作崗位等情況。